您现在的位置: 首页> 事业单位> 公基大视野>

公基法律知识|自甘风险的免责条款

2023-12-25 15:31:53 | 编辑 manager

  事业单位考试中有关民法的考点自《民法典》颁布生效以来有增多趋势。为了帮助大家学好用好民法典,今天成公教育就介绍一个知识点:自甘风险的免责条款。

  一、免责的法学原理

  《民法典》第1176条第1款规定: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
  本条款确立了有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参加者的免责条款。活动的参加者认识到活动是有风险的,仍然自愿参与其中,相当于对于活动本身固有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害加以了承诺。即自己知道活动有危险,如果因为活动本身的危险造成损害,本人无权要求索赔。例如:甲看到乙丙丁等人在打篮球,于是主动加入其中。打篮球的活动,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身体接触,磕磕碰碰在所难免。而后甲和乙在争抢篮板球的时候,被乙无意间踩伤了脚踝。此时,并不需要乙承担侵权责任。因为,甲本人应当意识到打篮球是一项有风险的活动,仍然选择参加其中,相当于对活动过程中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害进行了放弃索赔的承诺。

  二、学习时候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

  1.正确理解“参加”一词的含义。

  民法中的“参加”不同于该词在生活中的含义,并非必须是加入其中与其一起活动。其本质含义在于,认识到所面临的危险,并且自愿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。例如:张某在操场和同学一起打篮球,买菜回家途中的李奶奶为了抄近道从球场穿行期间被张某撞倒,此时李奶奶就需要自负其责。其理由在于:李奶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认识到篮球场正在进行打篮球的危险活动,为了抄近道回家自愿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中,属于“自甘风险”行为。张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李奶奶并不是加入其中与他们一起打篮球,但是也同样适用“自甘风险”免责的条款。

  2.不要忽视“但是”后面的转折。

  免责条款中排除了参加者“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”造成损害的时候的适用情形。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某位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那么造成损害的原因就不属于活动“固有风险”而是“人为因素”,这就超出了“自甘风险”的承诺范围。

  例如:甲在足球比赛的过程中恶意犯规踢断了乙的双腿。此时,乙的伤害是由于甲故意造成的,对于甲的侵权不能适用“自甘风险”免责条款。乙所愿意去冒的风险是规则范围内正常足球活动的风险,而非是对手恶意加害的风险。

  再如:甲乙丙丁相约一起登山,甲负责在登山过程中打入岩钉,但是甲在打岩钉的时候严重不负责任,只是随便一插,存在重大过失。乙丙丁如果因为岩钉不牢固而摔伤,甲是不能免责的。

  3.免责的对象是活动的“参加者”而非“组织者”。

  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承担“安全保障义务”,即活动组织者需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尽量减少活动的风险。

  例如:组织足球比赛的赛事举办方需要选择适合的场地进行比赛。假如开展足球比赛的场地并没有草皮的保护是光秃秃的土地,且上面有密密麻麻的小石头并没有清理。在此情况下开展了足球比赛,导致参加者脚部扭伤,那么活动的组织方需要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。

THE END
声明: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“成公教育”的文章,版权均属成公教育所有,未经允许不得转载。
免责声明: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,由本站编辑整理,仅供个人研究、交流学习使用,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。如涉及商业版权问题,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修改或删除。
迈出国考第一步

微信群 公告早知道 备考早进行

成公考编交流学习群

成公教育官方公众号

抖音平台 备考视频与干货

内蒙古成公教育

成公那些事

热门直播

查看更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