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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基知识|挪用公款罪

2024-02-02 15:07:34 | 编辑 manager

  《刑法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是挪用公款罪。所以接下来成公教育带着大家一起详细来哦姐下什么是挪用公款罪。

  根据该法条,从考试的角度,我们来分析一下,做题遇到这个罪名的时候,该如何去分析、判断是否属于该罪名。

  1.挪用公款罪的主体:限于国家工作人员。因此,受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选调生、人民团体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。

  2.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:公款。公款包括资金,但不限于现金。如挪用失业保险基金,公有国库券,归个人使用,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。

  3.挪用公款罪的行为目的:归个人使用为目的。因此,构成要件行为只要求挪出行为,不包括使用行为。比如某财政局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单位5万元来炒股,刚存到自己银行卡,还没有买成股票,就被发现了,也定挪用公款罪。

  4.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:

  (1)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(不要求挪用的数额较大,也不论挪用的时间长短)。

  (2)挪用公款数额较大(五万元及以上),进行营利活动(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)。

  (3)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(进行其他活动),数额较大(五万元及以上),超过三个月未还。

  因此,在做题的时候,首先判断出行为人使用的哪种实行行为,再根据此实行行为,去判断是否满足金额、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。

  通过历年考试情况来看,一些题目会考察此罪与彼罪的区分,所以,接下来,笔者将通过表格对比的方式,给大家区分一下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。

  由此可见,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主观目的、主体以及行为对象三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,在做到此类题目的时候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入手,去区分该罪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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