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成公教育带来“2026年事业单位公基公安考点|不起诉”的内容,希望能帮助各位考生。
一、法定不起诉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追究刑事责任,已经追究的,应当撤销案件,或者不起诉,或者终止审理,或者宣告无罪:
(一)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
(二)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
(三)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
(四)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
(五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(六)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【成公点拨】
1.在侦查阶段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。
2.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,都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3.案件如果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应分别情况处理。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,应当作出判决,宣告无罪。对于被告人死亡的,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。
4.对于侮辱罪、诽谤罪、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、虐待罪和侵占罪,只有被害人提出控告的,才能依法予以追究。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,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,不应再追究。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、威吓而无法告诉的,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,对于这种情况,应当依法追究。
二、证据不足不起诉
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,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,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也可以自行侦查。
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,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【成公点拨】
1.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。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。
2.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,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,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,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,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三、附条件不起诉
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、第五章、第六章规定的犯罪,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,符合起诉条件,但有悔罪表现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。
【成公点拨】
1. 未成年人所犯罪名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,第五章侵犯财产罪,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罪名。
2. 这里所说的“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”是指宣告刑,而不是指其所犯罪的法定刑。
3.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,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。
四、酌定不起诉
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(1)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,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;
(2)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,或者是盲人的;
(3)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;
(4)为犯罪准备工具,制造条件的;
(5)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,没有造成损害的;
(6)在共同犯罪中,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;
(7)被胁迫参加犯罪的;
(8)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。
【成公点拨】
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,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,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,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。
五、程序与救济
1.不起诉的决定,应当公开宣布,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。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,应当立即释放。
2.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,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,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。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,可以要求复议,如果意见不被接受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。
3.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,决定不起诉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。被害人如果不服,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,请求提起公诉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。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,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,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。